广西中集物流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税收优惠政策

 行业动态     |      2021-06-05 10:34
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同有关产品制造部门、主要使用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协商,并向他们通报情况,联合一致,如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,不得对外开展工作,要坚决制止互不通气甚至互相封锁的现象。
鉴于引进工作涉及面广,各部门、各地区重大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引进方案(包括项目建议书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),要报送国家相关部门,共同审批。
(5)广东、福建两省的经济特区自己需要的(不是转手卖给外省、市、自治区)进口机械加工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的审查办法,由两省人民政府另行拟定,经原国家机械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后,报国务院审批。
2.2006年我国对于进口机械加工设备的规定
我国机械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,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,形成了门类齐全、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,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。但我国装备制造业仍然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、对外依存度高、产业结构不合理、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。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,国务院又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规,对于机械加工设备的进口进行了进一步的管理和限制。
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6〕8号),在该文件中,针对进口机械加工设备的管理有了详细的描述,内容如下。
(1)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。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,条件成熟时,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,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、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,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,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。同时,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。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,仍需进口的,作为过渡措施,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,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、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,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。